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由于GB55024为全文强条规范,以前很多民建项目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并没有严格遵守无关管道不得穿越电气用房的要求,现在本条变为强条,就不符合要求了。如果实在没有条件,必须穿越的情况下,须设置夹层。
建筑物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一般包括: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动力机房、楼层低压配电间、控制室、电气竖井、智能化竖井(弱电间、电信间)等。
变电所一般包括: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等。
柴油发电机房一般包括:发电机室、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等。
智能化系统机房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等。
以下为其他电气用房、电气设备管道敷设的相关规范。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 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6.2 室内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
2 不得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3 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4.4.1 室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5.2.5 柜、台、箱、盘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柜、台、箱、盘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相互间接缝不应大于2mm,成列盘面偏差不应大于5mm。
10.1.4 母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槽不宜安装在水管正下方;
2 母线应与外壳同心,允许偏差应为±5mm;
3 当母线槽段与段连接时,两相邻段母线及外壳宜对准,相序应正确,连接后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额外应力;
4 母线的连接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 母线槽连接用部件的防护等级应与母线槽本体的防护等级一致。
11.2.3 当设计无要求时,梯架、托盘、槽盒及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宜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与各类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2 配线槽盒与水管同侧上下敷设时,宜安装在水管的上方;与热水管、蒸气管平行上下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上方;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4.1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8.10.3 母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23.2.1 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与其贴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