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 房屋建筑)

2024-02-28

原文件请至文末下载

3 给排水专业

3.1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3.1.1 某工业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丁类,厂房内存在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区域,该区域占地面积超过300 ㎡,其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该厂房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若需要设置,厂房内的丁类区域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

解答:该厂房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理由: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1.7 条第1 款,丙类区域占地面积超过 300 ㎡,该区域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参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3.0.5 条第 3 款:“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由此,该厂房内的丁类区域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类似情况在民用建筑中亦经常出现,对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物,应按照整体与各功能分区的情况分别判断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

3.1.2 消防软管卷盘接自生活给水系统,需要设置真空破坏器还是倒流防止器?若设置倒流防止器,是否需要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3.2.11 条第3 款的要求设置真空破坏器?

解答:消防软管卷盘的回流危害程度为“中”,可采用减压型或低阻力型倒流防止器或压力型真空破坏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同一设置点处,不应重复设置防回流设施。

如消防软管卷盘系统自生活给水系统干管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系统起点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2021 第 3.2.9 条第 4 款规定设置倒流防止器;

在生活给水系统上单个接出的消防软管卷盘,可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3.3.10 条第 3 款设真空破坏器。

3.1.3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第6.3.2 条要求消防水箱应高位设置在建筑物屋顶的专用房间内,太阳能系统循环泵和热水箱可否设置在该房间内?

解答:太阳能热水系统循环泵和热水箱均不应设置在其内。


3.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2023 6 1 日起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8.2.1 条废止。按照GB 55037-2022 8.1.7 条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建筑高度大于21m 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未予明确,是否可以按照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要求“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解答:新建建筑高度大于21m 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若小区有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不应采用干式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室内消火栓。

3.1.5 当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区采用减压阀减压时,低区的试验压力和管道的压力等级是否需要考虑减压阀损坏的情况?

解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2.4 条第7 款对设置安全阀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泵的出口处均设置泄压阀。采取上述措施后,即使减压阀损坏,仍可保证系统不超压,因此,低区的试验压力与管道压力等级可按照低区系统工作压力确定。

3.1.6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否采用市政生活给水系统稳压?

解答:不允许。


3.1.7 图集《消防工程》L13S4 154 页,消防水池取水口管径为DN400;图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5S909 24 页,消防水池取水口管径为DN600。设计时如何选择?

解答:消防车取水口的设计可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第5.3.9 ~5.3.11 条。

3.1.8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分为两格或两座,中间设有连通管,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口可否仅设置在其中一格?

解答:两格或两座消防水池均应分别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池设置为两格或两座,其目的是确保检修或清洗时有取水口可用。若仅在其中一格或一座设置取水口,设置取水口的水池遇检修或清洗时,将导致无取水口可用,降低了扑救条件保证。

3.1.9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第3.0.13 条提出的稳压泵扬程计算方法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5.3.3 条第3 款不一致,设计时如何执行?

解答: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修订之前,两种计算方法均可。

3.1.10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3.0.4 4 款规“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 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直接用于灭火”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2014 第 6.1.4 条确定。

3.1.1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3.0.9 条规定了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强制性范围,其他未予明确的建筑,例如:独立建设的三层幼儿园,建筑面积不足10000 ㎡,是否可以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解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3.0.9 条范围之外的其他建筑,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如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和建筑结构形式特殊的项目等,且采用了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稳压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10.3.3 条的规定设置气压供水设备。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1 设计温度低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1.8 条第10 款的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常温穿堂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答:此种情况下,常温穿堂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2 如何把握单、多层公共建筑,特别是单、多层功能组合公共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1.9 条第7 款中的“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解答: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8.1.9 条第4款~6 款列举的建筑、场所按本款设置要求执行,不再同时执行本条第 7 款的规定。

2 符合第 8.1.9 条第 5 款的任两种或两种以上场所组合的建筑,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时,整栋建筑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建筑物内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各类场所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 ㎡时,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4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第8.1.9 条第5 款和第6 款列举的场所与其他场所合建时,根据各自对应条款判定,可仅在要求设置的场所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 送回风道(管)包括各类空调风管,但不包括消防排烟风道(管、仅在卫生间内设置的排风道()和仅在其他单个房间内设置的风道(

6 局部具有送回风道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单多层公共建筑,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3000 按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按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时,可仅在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7.1.3 1 对边墙型喷头要求“两排相对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若两侧仅需布置一个边墙型喷头,如何交错布置?

解答:两侧仅布置一个边墙型喷头时,若交错布置,将导致布水不均匀,因此,不需交错布置。

3.2.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某房间内设有局部吊顶,但吊顶不封闭,与周边连通,是否需要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7.2.3 条的规定,在吊顶的上方及下方均设置喷头?

解答:此种情况下,需要在吊顶的上方及下方设置喷头。具体设计时,建议采用封闭吊顶。


3.2.5 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7.1.14 条,顶板或吊顶为斜面的判定依据是什么?屋脊处结构主梁位置较高,屋脊处设置的喷头如何满足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

解答: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可参照《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 第 2.0.1 条进行判定,即坡度≥3%。


2 屋脊处结构主梁较高时,可在主梁两侧增设喷头,喷头溅水盘距离屋脊最高处应满足不大于600mm 的要求,此时,喷头可不采用垂直于屋面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竖直向上或竖直向下的布置方式。对于增设喷头,可不考虑喷头布置的最小间距。


3.2.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4.4.5 规定:“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某项目,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存在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合用机房的情况,如何处置?

解答: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2.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4.0.6 条规定:“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对于采用较大流量系数洒水喷头的场所,末端试水装置和末端试水阀的管径如何确定?

解答:末端试水装置通过模拟喷头的启闭检验系统的工作状态,其末端试水口的流量系数,要求与同楼层或所在防火分区采用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一致。其他的楼层或防火分区,则要求设置DN25 的试水阀。


3.2.8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仓库,是否可以通过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代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答:仅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但应符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第 3.1.2 条的规定。


3.2.9 地下车库采光井部位的自喷洒水喷头如何设置?采光井部位高度较大,自喷洒水喷头是否可以采用设置集热板辅助集热的方式?

解答:若采光井面积较小净宽度不超 4m,且不位于车位的正上方,则采光井处可不布置洒水喷头。

若采光井面积较大或位于车位正上方,可在采光井周边布置洒水喷头。若采光井周边的洒水喷头无法保护其正下方区域时,采光井内应布置喷头,其喷头溅水盘距采光井顶盖的距离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7.1 节的要求。

GB 50084-2017 中已取消集热板的概念,因此,不允许采用集热板辅助集热的方式。


3.2.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6.1.2 条第4款:“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室外独立建造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解答:除另有规定外,室外独立建造的柴油发电机房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2.11 住宅楼底部设置的老年人照料用房,如何判定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解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1.0.2 条的规定:少于20 的老年人照料用房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在同一建筑物内老年人照料用房分散设置时,应根据其总规模确定是否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3.2.12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第一篇“建筑专业”第 4.0.4 条第 1 款指出:“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不划分防火分区,也不考虑其疏散距离”。《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第5.1.10 条第3 款第2)项指出“多层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不划入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不需考虑排烟口距坡道最远点不超过30m 的距离要求。”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坡道部位的喷淋系统接上层系统还是接下层系统?是否需要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6.3.1 条的要求单独设置水流指示器?


解答:未划分防火分区的汽车坡道,其洒水喷头接上层系统或下层系统均可,若采用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时,宜接自下层以方便泄水。坡道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需要单独设置水流指示器。


3.3 其他灭火系统

3.3.1 《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 8.4.3 条规定:“冷库的消火栓应设置在穿堂或楼梯间内。”以上条文未提及灭火器的设置原则,冷库内是否可以设置灭火器?是否可以仅在穿堂或楼梯间内设置灭火器?若仅在穿堂或楼梯间内设置灭火器,是否需要满足保护距离要求?

解答:冷库内可以设置灭火器,但是需要注意灭火器的适用温度范围。也可以考虑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设置推车式或手提式灭火器。

灭火器均应满足保护距离要求。

3.3.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10.0.1 条第5 款:“带电设备电压超过 1kV 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此类场所是否仍需要设置灭火器?

解答: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修订之前,此类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可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标注如下内容:“未断电时,不得使用灭火器扑救。”


3.4 消防给排水其他问题

3.4.1 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1.7 条时,建筑体积计算是否考虑室内外高差?

解答:建筑体积由室内地面算起,有地下层时从最低地下层地面算起,无地下层时由一层地面算起,不考虑室内外高差。

3.4.2 通用规范实施后,如何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例如:《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4.0.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但是,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均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中做出规定,且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若上述参数选择有误,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设计和审查如何把握通用规范条文说明尺度?

解答:在相关规范未修订或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此种情况暂不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但要求设计必须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有关规定修改。

各通用规范中所涉及的类似情况均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施工图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 年版4.6.3 条的规定,除第5 款和第6 款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关于施工、运营等的条款可不列入设计说明,避免大篇幅抄录规范的情况。

3.5 生活给水系统

3.5.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3.2.3 条:“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环状布置。”“环状布置”是否必须市政两路进水?实际设计中,许多项目无法满足市政两路进水条件,如何处理?

解答:供水全部由市政管网直接供给或给水采用无水箱的加压供水方式时,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给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的连接管不应少于2 条。若市政条件无法满足两路进水,设计时应进行预留。

供水采用部分市政管网直接供给、部分由设置水箱的二次加压供水方式时,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为环状,此时,无论室外埋地敷设还是车库内敷设,直供水系统和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均要求布置为环状,同时,可不执行“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网的连接管不应少于 2 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仅有一座建筑单体时,不受上述限制。规模较大的综合体建筑,宜采用环状供水。

3.5.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3. 13.10 条规定:“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如何执行?

解答:规范标准是最低要求,《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适当提高了设计标准,应执行。全省各地也针对二次供水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要求生活水泵房独立设置等,对设计的影响较大,因一般以文件的形式发布,设计与审查过程中易疏漏,应引起重视。

3.5.3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1 2.0.16 条:“公共管道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部件,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其中“公共管道阀门”如何理解?对于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统一管理的宿舍,阳台是否可视为公共空间?

解答:公共管道阀门包括主管道、各立管的关断阀及调节阀,同一产权统一管理宿舍的分户阀门、分支立管阀门不受此限制。

宿舍门之内的空间均不属于公共空间。

3.5.4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3.2.1 条规定:“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实际项目中,供水单位需要考虑后期发展余量,提供的供水压力值往往略偏于保守,如何确定可以采用市政直供方式的楼层?若采用市政直供方式,确定设置减压阀的楼层时,按照实际压力值还是供水单位提供的供水压力值?


解答:市政供水压力在高峰期和低峰期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城市的发展,供水系统负担的用户不断增加,市政供水压力往往较建设初期明显下降。为避免后期供水压力不足,供水单位提供的数据往往略偏于保守,如此,更符合实际。

具体设计时直供楼层应根据供水部门提供的数值计算确定。直供住户的减压阀设置也应根据供水部门提供的数值计算确定。

3.6 生活热水系统

3.6.1 如何判定新建建筑是否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解答:《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 323 号)第二十三条:“新建高度 100 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其他情况是否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需要执行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政策。

3.7 污废水系统

3.7.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4.4.3 条:“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在不合用立管的前提下,厨房立管与卫生间立管是否可以合用水平排出干管?


解答:住宅项目排出管设置和较低楼层返水问题是投诉热点,应适当提高设计标准。住宅厨房废水与卫生间污废水应分别排至室外检查井。

3.7.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4.6.2 条要“排水立管上连接排水横支管的楼层应设检查口。”管道井的废立管、喷淋末端试水专用排水立管,是否需要每层设置立管检查口?

解答:管道井的排水、喷淋系统的试水,水质与雨水类似,若排水横干管埋地敷设,可参照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5.2.25 条对雨水立管的规定,仅在底层立管上设置检查口。若底部开敞排至散水,则不需要设置立管检查口。

3.7.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4.4.1 条要求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排水管道”是否包括地下室的消防电梯排水管道及雨水管道?

解答:所有排水管道均不得穿越贮藏室。

3.7.4 建筑物管道井内的地漏,水封无法维持,是否需要设置密闭型地漏?设置密闭型地漏后,是否仍需要设置水封?

解答:管道井地漏的选择可参照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4.3.6 条的条文说明,建议设置无水封直通地漏,连接地漏的管道末端采取间接排水。若设置密闭地漏,仍应设置水封。

3.7.5 是否可以将卫生间直接布置于套内厨房上方?卫生间排水横管是否可以敷设于套内厨房上方?是否需采用同层排水的方式进行处理?

解答:《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5.4.4 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第 5.4.5 条:“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由此,卫生间可以直接布置于套内厨房上方,卫生间排水横管敷设于套内厨房上方时,应采用同层排水等措施。

3.7.6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3.3.6 条规定:“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2022 4.2.11 条规定:“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应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健全的运行维护制度的前提下实施。”是否设置化粪 池,对小区室外排水设计具有根本性影响,如何执行?

解答: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执行。

3.7.7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4.4.4 条第5 款要求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间接排水应如何实现?是否可以埋地排至室外雨水篦子或雨水井?


解答:空调凝结水排出管的管口与散水或其他承接排水设施间留有空气间隙,即可实现间接排水,最小空气间隙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4.4.14 条。埋地排至室外雨水篦子或雨水井不属于间接排水。

3.8 雨水排水系统

3.8.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4.5.1 条规定:“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屋面排水是否必须设置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

解答: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形式根据建筑要求确定,设置管道的雨水排水系统由给排水专业设计。

3.9 生活给排水其他问题

3.9.1 某住宅楼,太阳能循环泵房直接设置于居住用房上方,不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3.9.9 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采取设置夹层的处理方式?

解答:可以采用设夹层的方式处理,同时,应严格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3.9.10 条的要求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9.2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3.3.5 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第 3.3.4 条规定:“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太阳能热水泵房、直饮水泵房是否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解答:直饮水泵房属于生活饮用水给水泵房,应依据GB 55020-2021 3.3.5 条的规定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太阳能热水泵房不做强制要求。

3.3.4 条适用于所有储水给水泵房,太阳能热水泵房、直饮水泵房均应当设置防淹和排水设施。

4 暖通专业

4 .1 暖通空调

4.1.1 公共建筑新风机室外新风、排风口的距离怎么把控?是否要求送、排风口水平距离不小于10m。

解答:依据《民规》GB50736-2012 6.3.1 条文说明,进、排风口的相对位置应遵循避免短路的原则,室外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在同一方向设置时水平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m, 用于改善室内舒适度的通风系统可根据排风中污染物的特征、浓度,通过计算适当减少排风口与新风口距离。进、排风百叶间距可参照表4.1.1-1 设置。

                     室外进、排风口设置 4.1.1-1


4.1.2 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或其它热源的办公楼,是否可以采用集中或分体热泵空调?

解答:山东属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 天的地区;根据《民规》GB50736-2012 5.1.2 条: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或其它热源的情况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以采用集中的热泵机组提供热源,也可采用分体热泵空调作为供暖设施。

4.1.3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必须设计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分体热泵空调或多联机空调是否可行?

解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7.2.1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JGJ 450-20187.2.3 的规定。集中设置的热泵机组供暖也属于集中供暖,故可采用多联机空调供暖;分体热泵空调为分散供暖,不适用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4.1.4 风冷式多联机空调除明确全年性能系数APF 外,是否还需按照空气源热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并明确设计工况下制热性能系数COP?

解答: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 中以IPLV 作为水冷式多联机能效考核指标,以APF 作为风冷式多联机能耗考核指标,与国家全文强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2019 中对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能效指标要求协同一致,故不需明确设计工况下制热性能系数COP但是,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热泵机组供热时,还需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修正。

4.1.5 如何避免住宅地下储藏室平时通风系统产生的噪声、震动等对住户造成影响?如何避免住宅项目地下车库和地下储藏室通风系统的进(送、出(排)风口与住宅外窗洞口过近,对日常生活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解答:依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第 2.1、2.2、2.3 条规定:

1 住宅地下储藏室平时通风系统风机设备管道应设置消声、隔振、减振技术措施;

2 通风机房不宜直接设置在卧室、书房等对噪声有一定要求的房间下层;

3 地下车库和地下室通风系统送(排风机的进、出风处均应设置消声装置,进、出风口与住宅洞口较近的应设置消声百叶窗等技术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1.6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分、集水器可否直接安装在住宅户内厨房洗涤盆及户内厨房燃气灶的下方?

解答:住宅厨房洗涤盆下方设有排水管、冷热水管、净水装置等,分、集水器设置在厨房洗涤池下方时,安装和维护空间有限,不便于操作,因此不应设置在洗涤盆下方。住宅厨房使用燃气时,通常燃气灶下方敷设燃气管道支管,户内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分、集水器具有“烘烤”隐患,不宜设置在燃气灶下面。

4.1.7 高层住宅中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公共立管上设置固定支架及热补偿装置,需要注意什么?

解答:固定支架设置的位置通常在公共立管的上部和下部,其目的是合理划分供暖系统竖向直线管段的长度,避免因管道热胀冷缩造成对管道的破坏,设计中应尽量减少管道推力对固定支架的影响。由于公共立管设置的管道托架承受来自供暖系统立管的自身重量不允许下沉或底部设置托架,因此宜采用波纹补偿器或套筒式补偿器。为减少管道的内应力和补偿器的口径及造价,补偿器宜布置在靠近上部固定支架一侧。

4.1.8 消防水泵房、高位水箱间的供暖标准是什么?

解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3.0.10-3 条:高位消防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9.1 条:消防水泵房供暖温度不应低于 10℃,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 5℃。采用分体式空调制热时,应明确分体空调规格型号。

4.1.9《民规》GB50736-2012 6.3.4-1 条:“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对于有外窗的住宅卫生间,是否可以仅靠外窗自然通风而不预留机械排风的竖井或外墙孔洞?

解答:根据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T5026-20225.5.1 条: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排风设施的条件。依据条文解释,对于有窗的卫生间,由于夏季的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在风压、热压的作用下尤其是高层和超高层住宅,多数时间也无法利用外窗进行有效的自然通风,或者开窗后造成臭气倒灌,污染室内空气;另外,考虑到山东冬季室外气温较低,也不适合进行开窗通风换气。因此,对于住宅建筑的卫生间,无论有无外窗,均要求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或预留设置机械排风设施的条件,也可结合户式新风系统对卫生间采取机械排风。

4.1.10 锅炉水平和竖向烟道或烟囱是否需要采取热补偿措施?

解答:根据《民规》GB 50736-2012 6.6.13 条,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输送高温气体的排烟管道,如燃烧器、锅炉、直燃机等的烟气管道,由于气体温度的变化会引起风管的膨胀或收缩,导致管路损坏,一般金属风管设置软连接,风管穿越墙体处,管道与墙体间应预留一定的间隙,并填塞防火柔性弹性材料。

4.1.11 供暖管道穿建筑物基础、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防火墙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解答:根据《民规》GB 50736-2012 5.9.75.9.8 条规定:穿越建筑物基础、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供暖管道,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如在管道穿过基础或墙体处埋设大口径套管内填以弹性材料等。供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4.1.12 车库内换热站或锅炉房敷设到各楼座的集中供暖热力管网是否要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解答: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3.2.20 条规定: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供热系统能耗浪费主要原因是水力失调,水力平衡是供热量总体调节、室温调控等供热系统节能技术实施的基础。水力平衡首先应通过设计手段达到,应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调整管径,严格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是室内供暖系统水力平衡的前提,车库内由换热站或锅炉房敷设到各楼座的集中供暖热力管网等同于室外热力管网,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4.1.13 配套的换热站,换热工艺设计不在设计院承接的设计范围内,需要预留一次、二次网供回总管的套管及位置吗?

解答:换热站应预留一次、二次网管道进出的防水套管,注明套管安装的位置、套管管径、标高等,并应提资给土建专业进行相应预留。

4.1.14 住宅热力入口是否可按单元设置?

解答:《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第3.2.25 条、《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5.1.1 条、《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T5026-2022 5.1.9 条第2 款,均要求以楼栋为对象设置楼栋热量表。因此,新建住宅应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既有住宅建筑的节能改造,可视具体情况设置。

4.1.15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需设计机械新风?

解答: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保证足够的新风量及良好的空气品质,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0.1.9 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5.3.2 条,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均为有效的通风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通风方式,以集中空调形式制冷、供热时,不宜采用无组织的自然通风方式。

4.1.16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辐射供暖系统时室温控制是否可以采用总体控制方式。

解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6.2.7 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0.1.6 条的规定;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供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要求。

4.1.17 垃圾房、污物间等有污染物的排风,应如何处理?

解答:发散异味的垃圾房、污物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达到排风标准后排放,排风口应避开人行区域。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尚应满足《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4.5.1 条。

4.2 防烟排烟

4.2.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11.1.3 条明确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3.7 条及4.4.7 的强制性,竖向风道是否可以不再采用内衬风管的做法。

解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虽然未将“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但是其仍作为一般性条文继续有效,设计过程中应根据《指南》第7.3.2 ~7.3.3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防烟排烟系统管道及固定支架应为不燃材料制作;

2 金属风管及非金属风管的漏风量计算应符合《烟标》第 6.3.3

条的规定;

3 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可采用土建风道;

4 既有建筑改造受条件限制而采用土建风道时,设计应明确风道内表面光滑度指标,及管道密闭性的要求,且风机的风量风压应与之相匹配;

5 新建建筑竖向防排烟管道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时,应明确管道内表面的光滑度指标,及管道的密闭性、漏风量的要求,并校核选用的加压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 倍。采用土建风道后,应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满足消防验收要求;

6 土建风道难以满足粗糙度、管道的密闭性及管道漏风量等要求, 建议保留内衬风管做法(除直通大气的送、排风井)。

4.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设置位置和高度是否有具体要求?

解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3.0 ㎡,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开窗的位置和高度均不作要求,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2.3 三合一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答:依据《指南》第4.1.3、4.1.5 条,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住宅首层直接对外的“三合一前室”,满足《指南》第4.1.12-1 规定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4.2.4 《指南》4.1.12 要求:首层扩大前室除防火门、密闭门、气密门、被动门外,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开口。问:对于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时,首层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通风开口,计算开口面积?

解答:《指南》第4.1.12 条只允许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首层扩大前室自然通风开口,没有涉及地上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问题。地上楼梯间的自然通风仍需满足《烟标》GB 51251-2017 3.2.1 条规定,首层直通室外的门不计入开口面积。

4.2.5 住宅建筑地下二层若为跃层或储藏室,地下两层与室外出口不大于10m 楼梯间是否可以《指南》4.1.9-2 条进行防烟设计?《指南》4.1.9-2 条及4.2.2-1 条应如何理解?

解答:4.1.9-2 条和4.2.2-1 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后者适用于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地下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及贴临下沉广场或通风井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的自然通风。

4.2.6 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筑屋面无法设置机房时,排烟风机是否可采用专用立式屋顶排烟风机直接设于室外?

解答: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筑屋面无法设置机房时,排烟风机可采用专用立式屋顶排烟风机直接设于室外,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确保风机周围至少 6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2 风机应满足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

3 风机的配电、控制装置应就近设于室内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措施。

4.2.7 采用竖向集中排风系统的浴室、卫生间、厨房等处,各层排风支管与竖向排风总管的连接处是否可以用止回阀代替70℃防火阀。

解答:对于公共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9.3.1 条文说明,为防止火势通过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厨房的垂直排风管道(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蔓延,要求这些部位需同时设防火阀和防止回流设施;住宅建筑中的厨房、卫生间的垂直排风管道上,可采用防止回流设施防止火势蔓延;住宅厨房、卫生间选用自带防火止回阀的排烟气道时,可不另行设置防火阀。

4.2.8 建筑内兼具其他功能的通行空间如医疗建筑内兼具挂号、缴费等使用功能的通行空间,是否可以按走道计算排烟量?

解答:通行空间兼具其他功能且人员长期停留时已不属于仅担负疏散功能的走道,其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面积应按《烟标》4.6.3 条中“场所”功能进行排烟设计。

4.2.9 《指南》5.6.5 条:1对走道自然排烟的要求,如果有与走道连通的无窗房间、或者与走道相连通的仅有直通室外外门的无窗房间,走道是否可以使用2%自然排烟窗这条要求。2)对于小于100 ㎡的房间,如果具有有效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2%的可开启外窗,且不小于1 ㎡时,也认为是具有排烟设施的房间,此有效面积是否需要在储烟仓内?


解答:执行5.6.5 条第2 款的前提条件是公共建筑的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排烟设施,符合此条件时,可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

按《指南》第5.6.5 条注1:对于小于100 ㎡的房间,如果具有有效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 2% 的可开启外窗 , 且 不 小于1 ㎡时,也认为是具有排烟设施的房间,其有效开启面积可不在储烟仓内。

4.2.10 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是否可以按最短距离算(拉斜线)?还是按防烟分区的中线算距离?防烟分区最远点到最近排烟口的距离是否能按直线最短计算?

解答: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防烟分区长边的距离应按中线距离计算不应按两点之间的直线最短距离计算具体原则按《指南》第5.2.4 条执行。防烟分区内排烟口距最远点距离可以按直线最短距离确定。

4.2.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6.3.5 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1.3.5 条这两条排烟防火阀设置规定是否冲突?如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均设置排烟防火阀,是否也需具备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解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于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设置要求均应执行,规范中所提及的部位均需设置。在专业标准未发布前,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规定的部位设置排烟防火阀联锁风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上规定设置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未提及部位的排烟防火阀,不做联锁风机的要求。


4.2.12 关于设置了固定窗的窗户是否可以设置可开启扇,如何执行?

解答:依据《烟标》GB51251-2017 2.1.17 条术语的定义,固定窗是设置在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的设施,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因此,固定窗不同于可开启外窗,不可设置可开启扇。另外《烟标》第 3.3.10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也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4.2.13 扩大前室设置排烟系统是否合适?《指引》第3.0.14 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能自然通风采光,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6m 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烟标》第3.2.2 条要求;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6m 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根据《烟规》4.6.3 计算。《指南》第4.1.12-5 条当扩大前室面积大于100 ㎡、空间高度跨越两层且兼作建筑大堂功能时,宜按大堂排烟的相关要求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解答:根据《指南》第 4.1.12-5 条,当扩大前室面积大于 100 ㎡、空间高度跨越两层且兼作建筑大堂功能时,宜按大堂排烟的相关要求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建筑面积超过100 ㎡,仅为一层具有大堂功能兼作大堂,有人员经常停留,如设置值班前台、沙发、咖啡厅等)的场所作为扩大前室时应设排烟设施。

4.2.14 关于走道排烟问题:仅在走道设置排烟的情况,走道划分多个防烟分区时如何执行?《烟标》第4.6.3-3 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解答:走道排烟的设计与排烟量的计算,应根据《指南》第 5.6.5 条的规定执行。

4.2.15 地上一层和二层商业网点通过室内开敞楼梯连通,各层建筑面积均不大于100 ㎡但总建筑面积超过100 ㎡时,各层是否设置排烟设施?如不设置排烟设施,敞开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是否设置挡烟垂壁?

解答:通过室内开敞楼梯连通,各层建筑面积均不大于100 ㎡但总建筑面积超过100 ㎡的地上一层和二层商业网点,参考《指南》第5.6.5 条注1 的要求,各层均具有有效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的开口,且不小于1 ㎡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敞开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宜设置挡烟垂壁。

4.2.16 《指南》第5.3.2.4 条要求,除走道内任一点与疏散外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 的走道外,其他场所不可将外门作为唯一排烟方式,沿街小商业是否可以将外门作为唯一排烟方式?

解答:除水平距离不大于30m 的走道以外的其他场所,排烟量一般较大,仅靠外门作为唯一的排烟方式通常难以满足计算排烟量的要求,因此尚需通过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来保证计算排烟量的要求。排烟口的设置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并且不影响人员疏散。具有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时,其位于储烟仓以内的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4.2.17 《指南》第5.6.8 条中适用条件为办公、学校、住宅、厂房等功能场所的中庭、门厅,“等功能场所”是否可以扩展到酒店、商业等其它建筑。


解答:“等功能场所”是指设置该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空间及其使用功能等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或疏散人员数量、特性及火灾危险性与前述场所类似的建筑。酒店、商业的中庭或门厅的建筑面积和空间高度、使用人员的密度与特性及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与办公、学校、住宅、厂房等场所不一致,因此不应扩展执行。

4.2.1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2.2.6 中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需要做排烟,当以上房间小于50 ㎡时,根据《烟标》4.4.12.3 条,可通过走道排烟口排烟,房间内无需设置排烟口,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8.2.2.6 要求: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间密闭,可燃物多、人员密集,应同时设置补风设施。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OK 厅和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防火设计宜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

根据《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应急消〔2021170 ,密室逃脱类场所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这类场所由于功能需要布置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且内部平面复杂,疏散路线不畅,具有高度的火灾危险性,应严格控制,不应低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防火要求。

4.2.19 自然排烟窗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哪些操作机构?什么场所自然排烟窗 (口) 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解答: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拉杆、按钮等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自动开启装置可采用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自动启动。

根据《烟标》第4.3.6 条规定:自然排烟窗 (口) 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 (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当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一处确有困难时,可分区、分组集中设置,但应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窗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4.2.20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什么形式的防烟设施?

解答:根据《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4

条及《指南》第4.1.11 条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可采取以下任一种防烟措施:

1 设置电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门采用火灾时能与火警等信号联动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

2 在电梯厅入口处设置挡烟垂壁;

3 设置防烟前室,前室内设置自然通风设施或加压送风系统。

4.2.21 防排烟系统中不附加防火包裹镀锌钢板排烟风管、补风风管是否可认为满足0.5 小时耐火极限要求?

解答:对于送风管道、排烟管道的整体耐火极限的判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 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同时符合规范要求时为合格。通常,未做任何防火包裹的镀锌钢板的耐火极限无法达到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

4.2.22 建筑内走道或回廊的排烟系统设计与排烟量的计算应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指南》第5.6.5 条,建筑内走道或回廊的排烟系统设计与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建筑具有未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设施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 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 ㎡的自然排烟窗 (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 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2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h·m2)(走道或回廊面积) 计算,且不应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 的自然排烟窗 (口)。

4.2.23 商业建筑中净高超过6m 的电影厅,是否《烟标》GB51251- 2017 4.6.3 条中大于6m 层高的公共建筑设计排烟系统,如何设置补风系统?

解答:商业建筑中净高超过 6m 的电影厅排烟量的计算,宜根据《指南》第5.6.3 条第2 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影厅属于人员密集的无窗房间,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影厅应设置直接补风。

4.2.24 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燃油锅炉房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事故通风是否要遵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中第 9.3.3 条规定?

解答: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9.3.3 条实施要点解释:对于某些正常运行时火灾危险性较低,又必须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设备用房如燃气、燃油锅炉房,事故通风系统必须设置在地下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机房本身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2.25 商业街项目,每户商铺预留餐饮用燃气管道,是否每户需设置事故通风?

解答:《民规》GB 50736-2012 6.3.9-1 条:“可能突然放散大 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h”。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建筑燃气安全 应用技术导则》CECS 3642014 7.2.2-4 条:“商用建筑,有燃气 施的房间应设置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联锁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自然通风无法保证不应小于12 /h 的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因此每户商铺预留餐饮用燃气管道,每户均需设置事故通风及相应的检测报警、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事故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事故风机应接入保障电源,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26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排油烟水平风管,其穿越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防火隔墙处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解答: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排油烟水平风管,其穿越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防火隔墙处应要设置150℃防火阀。

4.2.27 设有燃气的公用厨房、燃气(燃油锅炉房事故排风系统是否可以二次设计?

解答:事故通风设计,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设计到位,不能进行二次设计。对于厨房的工艺通风,送风及排油烟设计,在施工图阶段,可以只进行相应管井、设备间、用电量的预留,后期由专业厨房厂家根据厨房工艺布置进行深化设计,但应明确预留风道的防火阀设置要求,并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相应的油烟处理排放要求。事故通风设计应满足《民规》GB 50736-20126.3.9 条、第6.5.10 条及《指南》6.6.6 条要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事故通风设计尚应满足《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第 15.3.7 条。

4.2.28 柴油发电机房平时排风和储油间排风能否与发电机工艺排风共用风井?

解答:发电机房平时通风排风井、储油间排风井、发电机工艺排风井均应分开设置,可分别设置土建管井,或管井内分别设置金属风管并各自接至室外百叶处。


标准简称: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简称《民规》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简称《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简称《烟标》


5 电气专业

5.1 政策性审查

5.1.1 绿色建筑

1 绿色建筑的星级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执行山东省及各地市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济南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投资类公共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超高层建筑应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大于20 万㎡(包括住宅和地下车库,不包括配套公建)的住宅小区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2 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解答: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项目,即项目由发改委、审批局立项的,均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3 绿色建筑的设计内容在图纸上如何体现?

解答:设计文件中应有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图审机构对控制项进行审查,控制项全部达标时,项目的绿色建筑达到基本级要求。


5.1.2 装配式建筑

1 哪些项目需要进行装配式设计?

解答:根据《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 号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 》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或抗震设防烈度8 度以上地区的新建学校建筑,应当采用钢结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进行装配式建筑的建设。

2 装配式设计内容在图纸中如何体现?

解答:设计说明中应有装配式建筑电气专项说明。图审机构应按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 年版的要求进行审查。

5.1.3 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1 居住小区的充电桩配建比例是多少?

解答:各地市的配建比例和数量不尽相同,应执行山东省和各地市关于充电桩的比例规定。如济南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车位数的15%的比例建设到位,居住小区应按车位数的10%建设到位,100%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 充电设施预留安装条件指的是什么?

解答:预留安装条件指建设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至专用固定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敷设供电线路,并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预留用电容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

5.1.4 无障碍设施

1 无障碍设施电气专业审查哪部分内容?

解答:电气专业主要是对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及救助呼叫装置的审查。

5.1.5 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设施

1 海绵城市设施的用电负荷级别?

解答:雨水处理、回用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一般为三级。当蓄水池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时,雨水处理、回用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 海绵城市设施审查时需注意哪些内容?

解答:

1 核实进线电缆截面,应满足电压损失、保护灵敏度及机械强度等要求;


2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3 室外配电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线缆;

4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2013 年版)》第二篇排水工程、第三章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第4.5 电气章节的要求等。

5.1.6 其他

1 哪些自行车停放场所需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

解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8 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2 哪些建筑物可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

解答:依据《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要求,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3000 ㎡党政机关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00 ㎡公共建筑,应增设通信基础设施。基站、室分机房的用电负荷、建设面积应满足《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DB37/5057-2016 的要求。各地区有相应规定的还需执行本地区规定。


5.2 设计说明

5.2.1 当两个规范规定不一致时,是否可以只执行近期的规范?对于规范的“不宜”是否可以完全不执行?

解答:所有的现行规范都必须执行,当规范条文不一致时,按严格的执行。如有的规范为“可以”,有的规范为“不应”,则按“不应” 执行。

国家规范中涉及消防方面的“不宜”,不要轻易突破,因为国家消防审查要点,违反“不宜”的都要在审查中作为意见提出。

5.2.2 设计说明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解答:1 工程概况中应说明建筑物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如:高层类别、酒店星级、医院级别、体育场馆级别、车库类别等,以便明确负荷等级,为供电要求提供依据

2 当为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时,应说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主要是为了明确消防用电负荷级别、用电负荷分级、各类负荷容量(计算容量

3 供配电方案;

4 线路敷设;

5 防雷计算结果及类别、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6 电气节能;

7 智能化系统;

8 抗震专篇;

9 绿建专篇;


10 装配专篇;

11 消防专篇。

5.3 供配电

5.3.1 I 类车库为一级负荷供电单位,其消防用电设备按照一级负荷供电。I 类车库普通照明属于几级负荷,是否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解答:I 类车库消防用电设备按照一级负荷供电,普通照明属于三级负荷,按照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5.3.2 平面图中是否要有防火分区示意图?

解答:每层平面图中包含两个或以上防火分区的公共建筑,应有防火分区划分示意图。

5.3.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3.0.9 条,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是不是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不能共用柴油发电机?

解答:可以共用柴油发电机。应急电源系统的划分,是从引出干线开始,不是从发电机开始分开的。照明、电力自成系统,也是从干线开始的,不是说照明、电力从变压器就分开。

5.3.4 在变电所设计中,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如何分配?

解答:在变电所中消防负荷应有单独的配电柜,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可共用母线,也可变压器两侧出线。


5.3.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9.3.5 条第1 款,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2)轿顶、机房、坑底的电源插座;3)井道照明;4)报警装置。为电梯供电的双电源箱设置在电梯机房内,是不是双电源箱总开关不能切断上述用电?

解答:不是。这里的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是指电梯自带控制箱的总电源开关。上述供电回路可以接至电梯机房的双电源切换箱。

5.3.6 变电室设计深度应该如何把握?

解答:20(10)/0.4kV 变电室由其他部门设计时, 施工图设计内容应满足土建预留条件及变电所深化设计预留条件。

其中低压配电系统应包括干线回路的负荷名称、安装容量、需要系数、计算负荷、功率因数、计算电流、前级断路器整定电流、电缆选择、变压器分配情况等;配电柜的平面布置示意图;变电所接地与等电位联结图;应明确各回路是否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能耗监测、消防切非、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等。

5.3.7 对于住宅建筑内负荷等级为二级的客梯,供电如何要求?

解答:为保障电梯的可靠运行,提高电梯的供电可靠性,应由满足二级负荷的双路电源供电,在机房内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箱。

5.3.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5.5 条规定,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设计时是否要严格执行本条?

解答:应按设计标准执行,商场、市场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与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可只设一种;充电桩应设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5.3.9 新建居住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如何设计的问题?

解答:应按当地政府文件要求执行,建议在充电桩电表箱处增设智能控制器,以降低充电桩用电的同时使用系数。

5.3.10 变电所内已采取抬高地面,设置防水门槛措施后,是否还需在电缆沟内做找坡,最低点做集水坑,并设置排污泵?

   解答: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可不设置固定式排污泵。

5.3.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可否安装在变电室内?

解答:不能。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5.9 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

5.3.1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是否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解答:应该设置。依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6.4.7 条的要求,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5.3.13 宿舍、旅馆项目,门厅(大堂、楼梯间、主要走道和通道的照明、安全防范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如何设计?


解答: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大型旅馆项目的客梯、生活给水泵、排水泵、经营及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按不低于一级负荷供电。

5.3.14 无障碍厕所在坐便器附近设置的救助呼叫装置,应满足坐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怎么设计?

解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3.1.8 条第六款的条文说明的要求,距地面高度0.85m~1.10m 0.5m 各设一个救助呼叫装置,或设置救助呼叫拉绳。

5.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有何特殊要求?

解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3.1.6 条的要求,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5.3.16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其地面标高有何具体要求

解答: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2.0.3 条的要求,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5.3.17 电气及智能化竖井能与热烟井道贴邻吗?

解答: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6.2.8 条的规定,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不应与厨房烟道、消防排烟井道、敷设有热力管道的管井贴临,可设置双墙进行隔热处理。


5.3.18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4.3.1 条要求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是否必须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用隔离开关可以吗?

解答:必须设置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如果采用断路器应必须具有隔离功能,也可以采用隔离开关。

5.3.19 存在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需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吗?

解答:应提供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意图,并按照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要求,选择与其相适应的电气设备。

5.3.20 对于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能效水平有何要求?

解答:电力变压器、电动机、照明产品应满足现行标准的 2 级能效要求,交流接触器能效水平应高于 3 级。

5.3.21 无障碍电梯的呼叫按钮安装高度、电梯运行装置和抵达音响的相关规定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2021 2.6.1 条的规定,这一条还需要电气专业在设计文件中表示出来吗?

解答:不需要,建筑专业选定了无障碍电梯就认为满足以上要求。

5.3.22 电气设备用房与常积水场所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除了做双墙外,在隔墙的两侧做防水是否可以?

解答:不可以。


5.3.23 为避免常积水场所在电气设备用房的正上方,两者之间做了夹层,对夹层的净高有无具体要求?

解答:净高应不低于 0.8m,以满足检修要求并应有通风措施。

5.4 消防供电

5.4.1 消火栓泵与喷淋泵是否可采用两组双电源?消防设备能否共用双电源?

解答:根据消火栓泵与喷淋泵的功率及计算电流值,当主进线开关整定电流不大于315A 时,宜采用一组双电源。当主进线开关整定电流大于315A 时,宜采用两组双电源。

5.4.2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控制室合用时,可否采用一个双电源配电箱供电。

解答:不可以。消防、安防属于不同系统,对供电的要求不一样,控制室照明电源可引自消防系统双电源箱。

5.4.3 车库排污泵是否是消防设备?

解答:用于消防排水的是,否则不是。消防电梯集水坑、消防泵房内排水泵,自动喷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排污泵均为消防设备。

5.4.4 消防水泵房、变电所中的送、排风机如何供电?

解答:消防水泵房、变电所中的送、排风机为非消防设备,但其供电等级应与消防负荷供电等级相同。


5.4.5 地下车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同性质的负荷如同为防火卷帘可否共用双电源箱?

解答:可用同一个双电源箱,视为末端切换。

5.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0.1.6 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变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专用出线回路还是指消防用电设备的上一级线路?

解答:是指从本建筑物内总配电室低压母线上单独引出回路。如果变电室在本建筑物内,就是从变电室低压柜单独引出的回路;如果本建筑物无变电室,采用低压进线,就是从本建筑物总配电室的低压柜上单独引出的回路。

5.4.7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设备末端配电回路断路器如何选择?

解答: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设备末端配电回路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上级断路器过负荷保护脱扣电流不应小于上述设备额定电流的1.5 , 线路选择应与断路器整定电流匹配。

5.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9.2.2 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消防配电线路中,但是山东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2863-2016 要求设置,怎么执行?

解答:仅消防时使用的配电线路不设,平时及消防时均使用的配电线路需要设置。


5.4.9 什么情况下应选用矿物绝缘电缆?

解答: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 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 10kV 的电缆应采用耐火或矿物绝缘电缆。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消防电梯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与非消防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特级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m2 高层公共建筑中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其低压配电干线应采用火灾预警电缆。

5.4.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标准 11.0.12 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消防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紧急启动消防水泵。如何实现?

解答:设置机械应急操作手柄,一旦应急启动,拉动该手柄,以机械的方式闭合主回路上的接触器,让水泵直接启动。不应采用直接用断路器接通电源的方法启动消防水泵。

5.4.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7.2.2 1 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那消防风机房、电梯机房、水泵房等备用照明用电可否取自设在就地的双电源箱?机房内照明是否需要强制点亮?

解答:机房照明用电可以取自就地双电源箱。机房照明不需要强制点亮,因为机房照明不是疏散照明,属于备用照明。


5.4.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13.7.15 8 款: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是否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有插座。

解答:不是。是指应急照明供电回路中不应接入插座。

5.4.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8,13.9 节对线缆选择采用了燃烧性能的指标,依据《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分为AB1B2B3 四个等级,是否应调整设计文件,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规定将线缆选择统一按燃烧性能等级进行划分,取消BCD 阻燃电缆的标注,改为B1B2B3 燃烧性能级别标注。

解答:同意。

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5.1 住宅小区内消防控制室应该如何设置?

解答:当只有一栋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35 ,该栋楼应设消防控制室;当小区具有多栋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的单体住宅时,应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

5.5.2 消防电话应该如何设置?

解答: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此电话应明确不通过交换机。

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指的是中心机房而非末端的空调机房。

5.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1.6 条,每


只总线隔离器保护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 点。32 点是指设备数还是地址数?平面图设计中是否应明确出每对总线连接的设备?

解答:32 点指的是设备总数,不是地址数。平面图设计中应明确出每只总线隔离器总线连接的设备。

5.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8.4.2 条:建筑高度不大于54 米的高层住宅,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山东省的政府令及《山东省消防条例》的新建高层住宅等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条文,怎么执行?

解答:2011 年颁布的《山东省消防条例》要求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54m 的高层住宅,如只在公共部位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说明中应增加“独立式火灾 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等内容。

济南市应增加执行《济政办函2022)13 号》规定:建筑高度> 27m 的,套内应采用总线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27m 时,套内采用联网型独立感烟报警器。

5.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设置防火门的监控系统,如何设置?

解答:对于有消防控制室的报警系统(即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对常开、常闭防火门监视其开关、故障状态,对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时控制其关闭,并应将信号反馈至防火门控制器。对于区域报警控制系统不做要求。

5.5.6 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置?

解答: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储藏室、户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建筑高度大于54m 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储藏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应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

3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储藏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应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4 户内设探测器时,卧室、起居室均应同时设置;

5 公共部位设置探测器时,储藏室应同时设置。

5.5.7 住宅户内感烟探测器每个卧室及起居室均设置一个,当计算报警点数量时,每户所有的感烟探测器作为一个报警点还是按探测器数量计算报警点?

解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个探测器 1 个报警点;通过家用火灾

探测报警器接入系统的算 1 个报警点。

5.5.8 住宅厨房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解答:不用,住宅厨房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由燃气公司负责。当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自成回路至消防控制室。

5.5.9 门禁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联动?

解答:应留有接口,并具有火灾时解除门禁控制的功能。

5.5.10 消防设备双电源监测装置探测器设置的位置如何确定?


解答: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主要是监测末端双电源的工作状态,在双电源进线开关后 (2 个点)和双电源切换后(1 个点)加装探测器,并将检测信号反馈至监控器。

5.5.11 当工业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解答: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5.5.12 柴油机房内的储油间是否应按爆炸危险环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解答:可不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考虑。

5.5.13 甲乙类仓库是否需要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解答:甲乙类仓库应设相应的气体探测装置,而不是感烟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5.5.14 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缆有何要求?

解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联动总线、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 级的铜芯电线电缆。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电线、电缆。

5.6 照 明

5.6.1 航空障碍标志灯是否可以接入应急照明配电系统?


解答:可以共用应急照明干线,不应共用末端箱。

5.6.2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4.2.2 条规定,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等场所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如果是比较小的教学楼,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这种情况下,怎么设计比较合理?

解答:主要通道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或在配电箱中集中设置蓄电池。

5.6.3 室外雨棚灯具、室外消防通道(过道灯具、敞开的风雨连廊及敞开的风雨门厅、草坪灯等室外灯具,灯具的防护密闭等级有何规定?

解答:以上灯具均属于室外灯具,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IP68

5.7 应急照明

5.7.1 洗浴中心的淋浴间地面是否需要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

解答:淋浴区内可不设置。

5.7.2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规格如何选择?

解答:应依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的高度确定规格,不应依据房间高度确定,参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中第3.2.1 条第6 款条文说明执行。

5.7.3 作为疏散走道的建筑外廊,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疏散照明的问题?

解答:建筑外廊若作为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

5.7.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灯具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10.1.4 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3.2.4 条的规定。

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小于10min;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不应小于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5.7.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建筑,应急照明蓄电池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h,此处地下建筑是否包括地下车库?

解答:应包括地下车库。因为当发生紧急状况时,地下车库的人员也需要疏散。

5.8 防雷接地

5.8.1 高层住宅阳台设置太阳能,是否每层太阳能支架均与防雷接地系统连接,还是仅60m 以上须做防侧击雷部分的太阳能支架与防雷接地系统连接?


解答: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第 7.1.5 条,应每层均设等电位连接。

5.8.2 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1 说明中应明确雷电防护等级。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确定的雷电防护等级。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3.1 条表4.3.1,规定防雷防护等级,三级医院为A 级,二级医院及五星级以上宾馆为B 级。

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2.4 条第8 款,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 级试验浪涌保护器强条。第

4.3.8 条第 5 强条Yyn0 型或 Dyn11 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用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立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 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

4 三级医院变电室低压配电柜母线浪涌保护器,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电流选择,Iimp

≥20 kA,不能采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Iimp≥12.5 kA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4.5.4 条,固定在建

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8 款,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II 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8.3 建筑物外墙均采用玻璃幕墙,幕墙底部距离室外地坪

0.10~0.15m,而接地检测点要求不低0.3m,断接卡测试点如何设置?


解答: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 处设接地体连接板,当无法避免时,幕墙应预留测试点位置。

5.8.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0.3 条: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 /a 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无此条,该如何确定?

解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相关强条没有废止,仍作为强条执行。

5.9 智能化

5.9.1 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设计时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依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 3.3.5 条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5.9.2 移动通信信号是否需要覆盖地下车库及客梯轿厢内?

解答:依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5.1.3条的要求,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地下公共空间及客梯轿厢内。

5.9.3 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大型公建是否需要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解答:不需要,但设置了新风系统的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0 既有建筑改造

5.10.1 建筑改造区域内、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有何具体的要求?

解答:建筑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改造区域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5.10.2 建筑改造区域内的非消防配电回路是否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

解答:建筑改造区域内的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

5.10.3 当建筑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计?

解答:当建筑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5.10.4 当建筑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是否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解答:设置。

5.10.5 公共建筑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如何设计


解答: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或装置。

5.10.6 当建筑整体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及其蓄电池电源有何要求?

解答: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 房屋建筑)202402

下载请点击 http://app.mep-link.com.cn/EngineeringDataInfo.aspx?id=3278


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二册 市政工程)202402


下载请点击 http://app.mep-link.com.cn/EngineeringDataInfo.aspx?id=3279



阅读1177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