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享】首创!全文强条的地方性通用规范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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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配电设施防汛防涝通用规范》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13(J) 8568-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专栏公开。

通常来说,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建筑行业里全文强条的地方性通用规范,也算是首创了,刺激不刺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适用强制性标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予以制止和处罚,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关于地方标准是否可以为强制标准,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答供参考:

地方环境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

问题:依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及第十条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明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7号)第五条规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疑问:《生态环境法》并未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虽明确规定地方环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地方环保标准是属于推荐性标准还是属于强制性标准?

回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十条“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相关内容参考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址:http://www.sac.gov.cn/zt/bzhf/bzhfsy/201803/t20180305_341802.htm?version=2.5.40020.452&platform=win)。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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