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四川”里青羊区城市管理局的一则回复,解释了餐饮店铺设置如何合法合规:
关于反映该点位餐饮店油烟直排问题,经核实该点位商铺均为独栋商业楼商铺为商业性质用房,未与居民居住层紧邻,商铺油烟污染物排放口距离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满足《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之规定,商家店内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且接入烟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该处开设餐饮店合法合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青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田坝街道中队每月会对该点位餐饮商家多次进行不定时巡查,均发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使用且有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台账,故油烟直排投诉不属实。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常见的违法情形,只要不违反这些,餐饮店铺就是合法合规的。
以下位置不允许设置餐饮上商铺: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排放口位置在上海、成都等地方有规定,比如上海:餐饮服务企业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小于15米。油烟排放口位置距离居民区住宅、医院或者学校小于10米。
成都: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所在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产生餐饮油烟或异味的炉灶、蒸箱、烤炉(箱)未配置吸(排)烟罩,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小于灶台面。
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产生的油烟未单独收集
未采用油烟净化设施。
上海地方要求餐饮服务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应在在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后采用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或湿式油烟净化设备等二级油烟净化设施:
1.总发热功率大于5x108J/h(139 kW)
2.经营场所就餐面积大于150m2
3.就餐位数不少于75座
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情形:
1.油烟净化设施工作时电源指示灯不亮;
2.静电式净化设施电流表、电压表指数为零;
3.紫外光解净化设施紫外灯损坏;
4.高压电工作指示灯不亮;
5.其他未运行情形。
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情形:
1.油烟净化设施未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小于实际处理风量;
2.油烟净化设施的主要性能参数未在有效范围内运行,主要性能参数:
3.油烟净化设施排放口处有黑烟或浓烈油烟味;
4.油烟净化设施及管道未密闭、有破损;
5.油烟净化设施沾污严重、集油盘盛满油并溢出;
6.其他未正常运行情形。
油烟排放污染数值不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
最后我们认识一下常见的油烟净化与异味处理设备。包括一级油烟净化设备与二级油烟净化设备。
常见一级油烟净化设备包括:机械过滤器、旋网过滤器、运水烟罩、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紫外光解器等。
机械过滤器:使用金属滤网、金属折流板,利用惯性,将油烟颗粒撞击在丝网或折流板上,与气体得以分离。
旋网过滤器:金属辐条组成圆形网盘,在电机驱动下高速旋转,利用惯性与旋网拦截,将油烟颗粒撞击在辐条上,与气体得以分离。
运水烟罩是在排烟罩内设置雾化喷淋系统,对油烟进行洗涤,通过与水雾接触,油烟颗粒被水滴携带,与气体得以分离。
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是在排烟罩内设置喷淋塔板系统,对烟油进行洗涤。通过与喷淋液多次强化接触,油烟颗粒被液体携带,与气体得以分离。
紫外光解器就是在烟罩上设置紫外灯管排架,利用紫外线产生臭氧等强氧化性物质,分解油烟等气态污染物,并通过长时间照射,矿化油脂等有机物。
常见二级油烟净化设备包括: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湿式油烟净化设备。
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由预过滤器、荷电器、收集器组成,利用高压放电形成电场,使油烟颗粒荷电,并被极板吸引收集。
湿式油烟净化设备即喷淋式填料或塔板洗涤塔,通过与喷淋液多次强化接触,油烟颗粒被液体携带,与气体得以分离。
常见油烟异味处理设施有复合式(与油烟净化设施组合使用)、单体式,也有安装于烟罩内部的形式,包括活性炭、紫外线光触媒等物理化学除味措施。
活性炭吸附器是利用吸附介质巨大的毛细孔表面积,通过物理吸附或化学反应将气体污染物吸附在内表面使气味物质得以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