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享】实习生承担主要刑事责任,济南“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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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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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报告》,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原因竟是他没有当日送达停工通知书,导致第二天就发生事故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2月30日8时31分许,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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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坍塌前后 图源:《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项目中电建生态投资发展(济南)有限公司为事故项目发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总包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山东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

事故发生前,2023年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安全总监孙某一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张某在巡查中发现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中存在的沟槽支护施工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等问题,多次口头警告未整改,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组织人员整改。

2023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为此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四工区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某璞签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暂停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当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安排王某璞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两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一人为路某英,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逮捕。

另一人则为王某璞,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建议王某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批公职人员,均建议给予一些警告、书面检查、劝诫、谈话提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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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公司建议罚款110万元,监理公司建议罚款30万元。

律师解读: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表示,实习生或实习生身份并不应该成为一个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在追究实习生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到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在实习单位的地位与身份。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能否独立担责需看实习生所担任工作的性质以及其职责来判定。工作无小事,在实习岗位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熟悉法律法规,保持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小编:能让实习生背锅,问题是更深层次的。实习生没有送达整改通知单,反映的是由上而下的态度。随便一个草台班子借个壳子都可以接揽工程,总包和监理对现场没有掌控能力,都是屡见不鲜了。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了呢?群魔乱舞的时代,个人最好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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