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设计院开会讨论酒店项目标准层,酒店房间面积小于50m2,无可开启窗,理解为固定窗,设计说走道排烟量要按照走道面积加上所有固定窗房间面积之和计算排烟量,而且总面积大于500m2还要划防烟分区。
设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8.4.2条:
当然这一条是针对地下的,规范也有明确的说明:
但新的《建规》把地上房间也纳进来了,按照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如果按照之前《高规》的解释,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设计院要将设固定窗的酒店房间和走道面积之和全部纳入排烟量的计算,然后每层面积大于500m2,还要在走道设置挡烟垂壁,分成2个“防烟分区”。
那就按500m2,当成的排烟量就是30000m3/h,那如果和上次合用,排烟风机就要选择60000 m3/h,加上排烟阀3C认证的原因,排烟口不带熔断功能,需要在排烟口前加280℃防火阀,侧墙上不能按照,需要吊顶安装,占用高度之大,对于原本不高的酒店楼层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
所以作为顾问方的我们和甲方都不愿意这样做,借此询问了4家国内中大型设计院的做法:
只有1家表示按照走道加最大无窗房间的面积,3家表示按照走道加全部无窗房间面积,其中1家表示之前是按照走道加最大无窗房间的面积,后面就按全部面积了。
对于设计来说,规范已明确或者说规范不明确,按保守的执行当然风险更小,但带来的是产品品质和甲方成本代价,回到项目本身,这个酒店项目,应该如何考虑,看看新《建规》的条文解释对8.5.4条的解释:
感觉这个解释有点矛盾,前面说地下要求比地上更严格,后面又说地上要和地下做法保持一致,那更严格体现在哪呢?这个让设计师就难以把控了。
对文章前面《高规》8.4.2条个人是存在疑问的(后面更新的规范没有想过说法),如下:
2009版《技术措施》上,对与多层建筑是这样描述的(注:《技术措施》晚于《高规》)
这条的规定似乎更加合理和更具有执行性。
在2016年《江苏省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中明确回复,可以参考:
江苏省在工程审查的规范性上一般走在全国的前面,这条公开发布的解释,一是代表了广大设计师对《高规》那条解释的疑惑,二是代表了国内大多数专业人士的理解。
所以综上,给出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1、个人认为每个无窗房间为单独的防烟分区,按照国家规范,排烟量计算应该按照这个排烟风机负担的最大的防烟分区的面积每平方不小于120m3/m2.h计算的或者还可以按照两个最大的分区之和的面积每平方不小于60m3/m2.h计算,但不是所有的房间面积之和每平方不小于60m3/m2.h计算;
2、国家考虑一个防火分区2个点同时着火的可能,也基于两个防烟分区内同时着火的可能,不需要要考虑所有防烟分区着火的可能,所以仅计算两个最大房间的排烟量来选择风机可以满足需求。
按规范条文,个人认为把走道和所有与其连通的房间面积之和来算排烟量的这种算法是违背规范本身按两个防烟分区计算风机排烟量的初衷,所以总结本篇文章提出相关观点以期待相关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