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8.3.3条(强条):

规范表述“自动扶梯底部”宜设置喷淋,因为规范的歧义以及专业人员各自的理解,对于需要设置喷淋的公共区域,自动扶梯到底是底层底部要设置喷淋?还是每层扶梯的底部都要设置喷淋?存在争议!小编在之前项目也遇到此问题,特意关注了一些商场扶梯下喷淋的做法,结果发现现实项目中两种做法都有。

深圳湾万象城底部喷淋做法
但上海地方规范,对此问题非常明确是在扶梯底部的最下层部位设置: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第4.2节的条文解释:

小编个人认为这种明确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扶梯最下层是最有可能考虑封闭做储藏,或者如图中深圳湾万象城这种做咨询台的,属于有可燃物的场所,但是上部的扶梯一般对应的是下部的扶梯踏步,不存在可燃物,没有着火可能,所以不必设置。
但是有人认为,对于交错的扶梯,因为对中庭空间水炮(净空超过18m)或顶部喷淋服务区域有遮挡,需要考虑喷淋来补充,这也不无道理,况且新《建规》是强条,从严不会被提。但小编认为按上述理解还是应该是对应中庭地面的最底层设置即可,不必每层扶梯底部均设置,节约成本、工期、画图量也利于装修造型等,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以上部分来自小编hvac-木子李的观点,机电人脉甲方服务群内的讨论基本也是围绕着对规范的理解,以下是群内朋友给出的总结(在新的防火规范出来之前的一些总结),供设计参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8.3.3条规定(原2005版【高规】7.6.3.3强制性条文):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该条规定,一些设计和审图人员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认为:自动扶梯最下一层的底部属于自动扶梯底部,在该处设灭火喷头即可;而一种理解认为:每一层自动扶梯斜面的底部,都属于自动扶梯底部,要求在自动扶梯每一层的斜面下部均设置灭火喷头。
对于此问题,水消防分会简报2006总第5期上,由全国水消防分会秘书长黄晓家总工和北京市消防局白洁工程师撰文认为:仅在最低处自动扶梯的下部设置喷头即可。
主要论点是:自动扶梯的传送带表面是阻燃橡胶,其它的均为金属机械部件,其本身起火的可能性很低很低,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而且万一起火,自动扶梯周围的防火卷帘自动落下,把自动扶梯与其它区域隔离。再者在每层的这个部位设置喷头也很不方便,因此建议不每层设置喷头。但是,在最低一层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商家往往会存放许多可燃物,起火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设置喷头。
我们认为上述论点很有道理。在我们的消防审查工作中,也是按此观点掌握的。
广州这边是每层都要设喷头的。规范不如消防局。
上海这边的规范就写的很明确,在自动扶梯的最底层下部设自喷。
原《高规》7.6.3.3条的实际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关于自动扶梯底部设喷淋) 规范正文: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3 自动扶梯底部;
实际设计存在的问题及讨论:
1、商场的电扶梯如何做喷淋?做在什么位置?如何在平面图上表达呢?
2、电扶梯是斜的,那在平面图上怎么表示呢?(平面上也平着画,最多加个剖面大样啊)
3、原建规上没有规定要在自动扶梯下设喷淋!低规上没有规定要做,高规扶梯要做的,江苏这边规定多层是不做的!
4、自动扶梯目前最权威的解释是最底部设置,而不是每层底部设置。最底部设置的理由的很多商家或业主会在自动扶梯最底部做储藏间功能。这里不去讨论高层还是多层。
5、如果扶梯服务场所设置了自动喷淋,扶梯下也要设置,反之亦然!广东这边是这个做法!
6、上海只要求在最底层设喷头,其他地方一般每层都要布置,喷头垂直于扶梯底面。
7、层层都设置吧,我们这边就这么提,反正都做了。还有我想提个问题,很多这种建筑中庭是用防火卷帘隔开的一个独立防火分区,像这种情况,电梯底部设置喷淋的话,是不是要重新设置一个水流指示器?仅仅是给电梯底部服务!
原高规有规定:扶梯底部要设置喷头,而且是强规。许多扶梯二层以上周边都做防火卷帘,二层以上扶梯底部可不作喷淋,一层扶梯底部必须要做。
注意:从讨论规范看出是新规之前的,但新规维持了原说法,还是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