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这份复函!
一看是《防排烟标准》的复函,赶紧凑上认真看一遍,感觉没有发现什么“亮点”,赶紧翻翻规范,这个复函的疑问在哪?这个标准正文3.1.5条表达不是一模一样么!
前提:
1、机械加压送风;
2、≤50m公建,≤100m住宅;
3、独立前室
4、一个对外门
结论:
前室可不送风
标准正文表达的很清晰!为什么还出复函?有人说是因为3.1.4条,我们看看这条:
好像是哦,这里特别强调前室无自然通风条件下要机械加压,但个人理解,3.1.5条在3.1.4条之后,其实3.1.5条可以说是3.1.4条的补充或者特殊情况的说明,即《标准》3.15条对复函问题在这已表达足够清楚。
但有设计师说,就是有审图会拿自己片面对规范的理解来提意见,不过之所以会出现这条复函,一定有设计师在审图过程中被卡了吧!
总体来说,编制组出此条复函的价值实在不大,可能仅仅只是针对某个审图人员的误解,并非争议!其实更呼吁编制组能对有争议或不够明确的固定窗、室外设置机房、风管的耐火极限等做一下澄清或者具体落地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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